(2013)临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卫东、马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李卫东,马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跃进,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凤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临民二初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凤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的账户:1731219980110305231,现因被执行人马凤成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凤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73121998011030523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