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夏安国与被告陈中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安国,陈中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夏安国,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八耳镇瓦垭口村12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802146491被告陈中堂,男,汉族,39岁,住四川省邻水县八耳镇河堰口村1组17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安国与被告陈中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安国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安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夏安国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