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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子仁与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陈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仁。(原审被告)南乐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求智巷*号*幢*单元***室。上诉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因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三)项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即合同履行地应为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陈子仁诉南乐挺、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金华市金东区。故本案的管辖地应为金东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规定,出借人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出借人所在地为金华市婺城区,即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季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