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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生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张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张金生,住涿州市。被告张胜利,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汭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