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生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张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张金生,住涿州市。被告张胜利,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汭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