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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广冉与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冉,李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广冉,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李德志,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冉诉被告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冉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