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广冉与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冉,李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广冉,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李德志,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冉诉被告李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冉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