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谭╳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谭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被执行人谭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浦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谭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X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谭X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X的存款,冻结最高金额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光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翁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