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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7号原告:朱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程红平,女。被告:王某,女。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