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97号原告:朱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程红平,女。被告:王某,女。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