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松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松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200号巨洋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羿天明,董事长。被上诉人李建松。上诉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松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羿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00元,减半收取1235.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认众审判员 刘淑贤审判员 曹朴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