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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宋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