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宋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