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侯占峰与张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峰,张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142号原告:侯占峰,无业。被告:张翠叶。原告侯占峰诉被告张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翠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占峰诉称,被告张翠叶的丈夫张宝俊于2011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偿还家庭债务、用作家庭经营摊点及厂子的流动资金,并承诺形势好转后全部偿还款项。因原告和张宝俊系多年朋友,原告多方筹措资金,以解其燃眉之急,双方还口头约定每月利息3分。2012年5月张宝俊突然去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翠叶偿还借款100万元,并偿还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2月5日的利息39161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张翠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原告侯占峰将人民币1000000元借给张宝俊,同日张宝俊向侯占峰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3分。2012年5月张宝俊意外死亡,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张起云(张宝俊的父亲)、李改兰(张宝俊的母亲)、张翠叶(张宝俊的妻子)、张久腾(张宝俊的儿子)、张瑞瑞(张宝俊的女儿)等五人,张起云、李改兰、张翠叶、张久腾、张瑞瑞均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宝俊的遗产。另查,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起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56%,2012年6月8日起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31%。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张宝俊书写的借条,张起云、李改兰、张翠叶、张久腾、张瑞瑞的声明书,证人赵某、呼冬双的当庭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侯占峰与张宝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张宝俊已于2012年5月去世,故侯占峰现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每月利息3分,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因张宝俊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张起云、李改兰、张久腾、张瑞瑞均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宝俊的遗产,故张起云、李改兰、张久腾、张瑞瑞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张宝俊所欠原告的借款是在张翠叶与张宝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宝俊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张翠叶虽然表示放弃继承张宝俊的遗产,但仍应作为共同债务人负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翠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侯占峰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偿还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2月5日的利息3916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张翠叶负担,原告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照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晓英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