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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文姣与华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姣,华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69号原告:傅文姣。委托代理人:陈军翔。被告:华有福。原告傅文姣与被告华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文姣本人向本院表示本案起诉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文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傅文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