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明鑫与徐福箱、朱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鑫,徐福箱,朱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樊明鑫,居民。被告徐福箱,干部。被告朱传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鑫与被告徐福箱、朱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明鑫于2013年4月1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明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明鑫撤回对被告徐福箱、朱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樊明鑫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