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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明鑫与徐福箱、朱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鑫,徐福箱,朱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樊明鑫,居民。被告徐福箱,干部。被告朱传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鑫与被告徐福箱、朱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明鑫于2013年4月1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明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明鑫撤回对被告徐福箱、朱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樊明鑫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