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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某某,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尉章保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本市豪德贸易广场五区五街16-18号“小四川”饭店吃饭后,因索要发票与老板娘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打了胥某某一巴掌后,胥某某在张某某右眼打了一拳,致张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胥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本市豪德贸易广场五区五街16-18号“小四川”饭店吃饭,后因索要发票与被害人张某某(老板娘)发生争执,气愤之余张某某打了被告人胥某某一巴掌后,被告人胥某某在张某某右眼打了一拳,致被害人张某某眼部受伤。2011年6月19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2)第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胥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二万八千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件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胥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证实2012年6月2日其和朋友在豪德贸易广场小四川饭店吃饭时因索要发票与该饭店老板娘发生争执,在该饭店吃饭的一名男子及老板娘各打了其一耳光后,其在该老板娘脸部打了一拳;2、被害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2012年6月11日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6月2日被告人胥某某在其饭店吃完饭后付款时与其发生争执,旁边桌上吃饭的人就拉胥某某并发生争吵,后胥某某打了其一耳光并在其脸部打了一拳;3、证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6月2日被告人胥某某在豪德贸易广场小四川饭店吃饭结账时与该饭店老板娘发生争执,胥某某打了老板娘一耳光并向老板娘的脸部打了一拳;4、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警务人员李某、李某某证人证言,证实2012年6月2日接到报警后,其二人赶到运城市豪德贸易广场小四川饭店后,看到该饭店老板娘打了胥某某一耳光,胥某某在该老板娘脸部打了一拳,后饭店老板娘的朋友与胥某某又扭打在一起,二人将其制止的经过;(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法鉴字(2012)第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2、2012年7月26日调解书,证实被告人胥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二万八千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三)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身份的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胥某某,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因琐事将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胥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胥某某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宏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