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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1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莫XX,俞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州市XXX。被告莫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XXX。被告俞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莫XX、俞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车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