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1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莫XX,俞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州市XXX。被告莫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XXX。被告俞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莫XX、俞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车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