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叶盼盼与李世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盼盼,李世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叶盼盼。委托代理人周磊。被告李世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郑伟娜。委托代理人周锦惠。原告叶盼盼诉被告李世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萧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小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磊,被告李世伟,被告永诚保险萧山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锦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盼盼诉称:2012年10月9日4时30分许,李世伟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萧山区三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600M(北干街道兴议村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XX、原告发生碰撞,造成XX、原告受伤(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世伟负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XX、原告各负自身的次要过错责任。现起诉要求李世伟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前期医疗费88226.48元;其中永诚保险萧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世伟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由法院依法核定。事故发生后,我已支付赔偿款18000元。我现在服刑,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被告永诚保险萧山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按有效票据计算,并剔除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在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经审理查明:涉案交通事故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浙江萧山医院治疗,其病情经医生诊断为:1.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顶硬膜下积液、右侧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蝶骨骨折、右侧枕骨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2.胸部损伤:两侧肺挫伤;3.右锁骨骨折;4.左侧胫腓骨近端骨折等。至2012年12月4日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88226.48元。李世伟为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向永诚保险萧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李世伟、永诚保险萧山公司已分别支付原告赔偿款180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收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承保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永诚保险萧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永诚保险萧山公司提出的在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及医疗费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核定的抗辩意见,有违公平的理念,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涉案交通事故造成XX死亡和叶盼盼受伤,且两受害方同时起诉请求赔偿,交强险由两受害方分享为宜。不足部分,应由肇事机动车驾驶员李世伟承担。鉴于原告在事故中也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自身的损害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世伟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李世伟和原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李世伟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叶盼盼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2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需支付5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李世伟赔偿叶盼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981.18元[(88226.48元-62000元)×80%],已支付18000元,尚需支付2981.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叶盼盼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交纳1003元(已批准缓交),由叶盼盼负担291元,李世伟负担7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