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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彭业岗与张建伟、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业岗,张建伟,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彭业岗。被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发,总经理。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张翌,总经理。关于彭业岗申请执行张建伟、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7日自动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2000元事故赔偿款汇入彭业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十八里河分理处银行账户62×××1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建伟银行存款信息后,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建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尚余被执行人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建伟应赔偿的419.51元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彭业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提供本人联系方式,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收到情况告知函后十日内领取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彭业岗至今未到庭领取执行款且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3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郑州华夏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张建伟有偿还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彭业岗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