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乔崇俊与被告王守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崇俊,王守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89号原告乔崇俊。被告王守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崇俊与被告王守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崇俊于2013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