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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乔崇俊与被告王守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崇俊,王守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89号原告乔崇俊。被告王守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崇俊与被告王守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崇俊于2013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