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行审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平东东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平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馆行审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馆陶县新华街。法定代表人武建民,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平东东。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2)字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平东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2)字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288.92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平东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刘云华审判员 刘文元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新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