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徐德忠、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徐德忠,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2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负责人:邓新川。委托代理人:陈汝华。被告:徐德忠。被告: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告徐德忠、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