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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赵典竹与吴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典竹,吴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赵典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典竹与被告吴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典竹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赵典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典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典竹负担。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学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