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张勋与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三分公司、张文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勋,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张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张勋,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张晓勇,经理。被执行人张文红,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张文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7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