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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家村四社与祁万富、李增良、项仁生、高成山、张海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家村四社,祁万富,李增良,项仁生,高成山,张海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家村四社,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诉讼代表人:周衍军,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诉讼代表人:吴永福,男,1949年10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诉讼代表人:吕晓明,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诉讼代表人:赵振东,男,194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韩玉成,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万富,男,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增良,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项仁生,男,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高成山,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海清,男,194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家村四社诉被告祁万富、李增良、项仁生、高成山、张海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家村四社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家村四社以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村四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王家村四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