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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芜湖迈拓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迈拓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迈拓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远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绍义,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