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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柳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柳学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88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智强委托代理人杨良。被告柳学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