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宋政海与张世强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政海,张世强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宋政海,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马坤,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石岛开发区。被告张世强,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政海与被告张世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