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西安安保仪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保仪表电器有限公司,段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保仪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叶顺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晓峰,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安保仪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晓峰支付货款1151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02元,执行费16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晓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段晓锋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其在银行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