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c64edcca-fd16-4545-b66e-001e41b8d168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2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铠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