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与王亚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王亚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11号。法定代表人魏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孝,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亚斌,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仁田,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海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春孝,被告王亚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仁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元月应聘原告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工作至2012年3月19日。此后被告选择为原告的外协人员,无底薪,原告如有安装业务与被告电话联系,按安装空调数量给付报酬,因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2年3月19日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王亚斌辩称,2012年元月其到原告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至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被告王亚斌进入原告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工资。2012年3月19日后,原告按被告安装空调的数量计算报酬。2012年5月11日,被告王亚斌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空摔伤,双方产生纠纷。后王亚斌到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元月5日,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2)145号裁决书,裁决:王亚斌与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对此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承认其未向被告王亚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以上事实有工牌、工资表、庭审笔录、新劳仲案字(2012)145号裁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均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2012年2月7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被告受原告劳动制度的约束,从事原告安排的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被告王亚斌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2012年3月19日后被告王亚斌与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原告称被告于2012年3月19日以后选择外协人员的工作形式,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故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元,由原告陕西华艺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