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代某(曾用名代纪全),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田某(曾用名用电),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