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代某(曾用名代纪全),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田某(曾用名用电),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