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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江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000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西安市未央区龙岗花园小区凤城明珠物业公司员工。2012年8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小晟,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龙岗花园小区凤城明珠物业公司工作期间,通过该小区肖某某认识了段某某、王某某,在得知二人欲买房的消息后便谎称该小区业主委托其代卖住房两套。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邢某某与王某某签定了龙岗花园C座2单元6层20604号房的购房协议,后被告人邢某某以交纳定金、办理证件等为由骗取王某某15万元。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达成买卖龙岗花园C座1单元31层13104号房的口头协议,又以相同理由分三次骗取段某某13.8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邢某某携款潜逃至四川成都,赃款已全部挥霍。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向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投案。审理中,被告人邢某某的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某15万元、被害人段某某13.8万元,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购房协议、查询存款通知书、账单明细表、商品房买��合同、公证材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邢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通过签订购房合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有悔罪认识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邢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施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