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27号原告: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国忠、李侠飞。被告: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春。原告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府公司)诉被告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佳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飞燕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佳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府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紫府平台游戏基础推广-执行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整体执行原告在福建省地区的《紫府游戏》产品推广;原告支付被告执行项目费。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预先支付了被告推广费186200元。但至合同履行期满后,被告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宣传物料制作中810元海报推广工作,而宣传物料制作中的其他工作,以及网吧、高校、公会活动、渠道合作等约定推广的主要工作均没有按约履行。为此,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于2012年5月17日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退还推广费。被告收到函件后至今未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的《紫府平台游戏基础推广-执行合同》;2、被告退还推广费人民币1853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2月24日计算至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易佳达公司未作答辩。原告紫府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紫府平台游戏基础推广-执行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紫府游戏》产品在福建省地区的推广工作等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证据2、支付凭证1份,证明原告支付了推广费186200元的事实。证据3、事件说明1份,证明被告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宣传物料制作中的810元海报推广工作。被告易佳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既未答辩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3月14日,紫府公司与易佳达公司签订《紫府平台游戏基础推广-执行合同》一份,约定双方联合执行《紫府游戏》在福建省地区的推广工作,执行部分由易佳达公司完成,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费用不高于266000元,分二次支付,首笔预付预计总金额的70%即186200元,合作推广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经紫府公司验收通过易佳达公司的项目结案报告后支付余款30%即79800元,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紫府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还对合作项目内容及其他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约定。2011年4月2日,紫府公司支付首笔预付款人民币186200元。事后,紫府公司自认易佳达公司完成其中的海报推广工作,计人民币810元。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向浙江法制报交纳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紫府平台游戏基础推广-执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合同履行期限早已届满,易佳达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紫府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对紫府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的《紫府平台游戏基础推广-执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紫府公司预付的推广费人民币186200元,扣除易佳达公司完成的海报推广费810元,计185390元,易佳达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对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时间从紫府公司主张之日即2012年12月2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对紫府公司要求易佳达公司返还人民币1953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易佳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紫府公司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的《紫府平台游戏基础推广-执行合同》。二、被告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953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953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2月2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三、被告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被告福州易佳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何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