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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67号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旅公司诉被告薛保东、章倩、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旅公司,薛保东,章倩,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67号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负责人马成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权力,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薛保东,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章倩,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安区马王村村西108国道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C座一层。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秋菊,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旅公司诉被告薛保东、章倩、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旅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旅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西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