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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得生与七十五名民工、冶福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得生;马杰;冶福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连城铝厂项目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得生,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不识字,住甘肃省康乐县人。委托代理人梁建平,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杰、马敏等七十五名农民工。诉讼代表人马杰,男,回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马敏,男,回族,1970年6月7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冶福强,男,回族,1978年9月9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连城铝厂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负责人满建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百虎,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王得生因与被上诉人马杰等75名农民工、被上诉人冶福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民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务(雇佣)合同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劳务关系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民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徐玲玲审判员  薛红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兰海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