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段培彦与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荣成汇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培彦;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204号原告段培彦。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韩素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长洋,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培彦与被告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培彦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培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培彦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