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宗群诉谢仕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宗群,谢仕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郑宗群,女,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仕重,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兜山镇铁山村1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宗群诉被告谢仕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宗群以自己的丈夫谢仕友已经与被告谢仕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宗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宗群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