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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51号原告代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