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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29号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61年2月17日,汉族,住泾阳县口镇褚���村何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1967年10月10日,汉族,住淳化县车坞镇何村,农民。王某甲与王某乙建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私下达成和解,同时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张艳艳审判员  王整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