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肥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农民。2012年3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到肥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3月9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肥乡县。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沿正肥线行驶至本县白落堡村口时,与张某甲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用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武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认定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指控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法医学损伤尸表检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公证书,证人贾某某、高某某、张某乙证言、被告人武某某供述等证据。鉴于被告人武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依法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性质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汽车,沿正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白落堡村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正肥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肥乡县张某甲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武某某弃车逃逸。经肥乡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武某某经民间调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位于正肥线白落堡村口。现场有肇事车二辆,初步判断现场死亡一人;肇事三轮汽车驾驶人不在现场。3、法医学损伤尸表检验笔录记载,根据尸表检验分析被害人张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4、被害人张某甲死亡证明信。5、被告人武某某户籍证明。6、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记载,此起事故应为受检摩托车的前部、右前部与三马车的右前部相碰撞所形成。7、证人张某乙证言,2012年2月16日晚上7时许,我儿子张某甲从邻居家借了一辆摩托车,去北杜齐村找他对象了,后就联系不上他了。案发后,被告人与我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履行完毕。我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8、证人贾某某证言,那天晚上六七时左右,我丈夫武某某驾驶三轮汽车从家出发去肥乡镇南关村油坊拉油饼,至今没有回家。他电话也打不通。该肇事三轮汽车是我丈夫所驾驶的我家的车。9、证人高某某证言,昨天傍晚6时许,本县某村一个约30岁的男子在我处买了900斤棉籽饼,棉籽油2壶。他大约是下午7时许从我处走的。他三马车是蓝色双力牌的,旧车没有牌照。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11、公证书、协议书记载,被告人武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75000元。12、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13、被告人武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武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武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武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武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顺江人民陪审员 赵 雷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少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