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雄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介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介休,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雄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张介休,男,1968年出生,汉族,雄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81年出生,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雄执字第1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8N6**的五征货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将自己的五征货车以3万元的价值变卖给申请人张介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宝民所有的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冀GPK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立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