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巧莲诉被告张官玺、郭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莲,张官玺郭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何巧莲被告张官玺郭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巧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