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沈瑾与戴娉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某;戴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3号原告沈某。被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戴聘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国峰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