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毅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毅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97号原告陕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元路*号。注册号610000100191743。法定代表人李建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捷,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西巷32号。被告宝鸡市毅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枢纽路北段金属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欧思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毅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被告已将货款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广元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元,其余52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