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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望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兵、李结明与李结明、李世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兵,李结明,李世平,望江县喜来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望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王文兵,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李结明,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李世平,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第三人:望江县喜来美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兵与被告李结明、李世平、第三人望江县喜来美家具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兵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告李结明在第三人处工程款1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李结明在第三人望江县喜来美家具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宾长审判员  张中楼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友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