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明执字第0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明光市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王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23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国江,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238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16.28元,现因需要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存款20016.2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张克喜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永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