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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金梅与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梅,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杨金梅。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眠佛寺街15号。法定代表人:钱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梅与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提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属履行地不明,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将本案移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合同显示,被告为平湖市独山港区疏港公路工程所需购买矿渣,因此合同履行地在平湖。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