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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时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时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陆某甲。法定代理人陆某乙。被告时某。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时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晓棠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海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