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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鹏兴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与黎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鹏兴玻璃装饰有限公司,黎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7号原告:珠海市鹏兴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邹静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平优,珠海市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维军,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鹏兴玻璃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黎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鹏兴玻璃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维军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鹏兴玻璃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林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