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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马夫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夫平,李凤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马夫平。被执行人李凤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凤皇有车牌号为鲁QX**的轿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凤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