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马夫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夫平,李凤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马夫平。被执行人李凤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凤皇有车牌号为鲁QX**的轿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凤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