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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兆生、金兆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兆生,金兆奎,金兆波,赵法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兆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兆奎。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兆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法纯,系金兆波妻子。上诉人金兆生、金兆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