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兆生、金兆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兆生,金兆奎,金兆波,赵法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兆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兆奎。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兆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法纯,系金兆波妻子。上诉人金兆生、金兆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