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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集疏港一期工程四合同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2-1号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集疏港一期工程四合同段。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了(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3万元,现因该案己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支行(原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行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12×××56的存款123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张联合审判员  王湛湘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